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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646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某村人。被告:商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某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天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利人民陪审员  王群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凯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