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646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某村人。被告:商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某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天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利人民陪审员 王群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凯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