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英、阙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阙振锋,玉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保19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被执行人阙振锋。被执行人玉晓萍。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阙振锋、玉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阙振锋、玉晓萍的银行存款;查封被告阙振锋所有的桂A×××××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查封被告阙振锋、玉晓萍所有的座落在南宁市柳沙路大观天下D3栋2401号商品房一套。原告张英提供有担保人阙法祥所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南城A20-2号的房地产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桂0923民初9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6)桂0923民初9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16)桂0923民初94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予以查封被告阙振锋所有的桂A×××××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阙振锋、玉晓萍所有的座落在南宁市柳沙路大观天下D3栋2401号商品房一套;对阙法祥所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南城A20-2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各自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予、毁损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阙振锋所有的桂A×××××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和被执行人阙振锋、玉晓萍所有的座落在南宁市××沙路大观天下××商品房××套;并对担保人阙法祥所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桂0923民初9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6)桂0923民初9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16)桂0923民初94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