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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德连与江阴市世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连,江阴市世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6335号原告李德连。委托代理人何静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世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94128282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桥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彪。原告李德连诉被告江阴市世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连的委托代理人何静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连诉称:2014年8月6日她在世博公司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医疗费用世博公司已经全部支付。2014年9月9日双方经江阴市华士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调解,约定由世博公司向她赔偿各项费用80000元。达成协议后,世博公司向她支付了23000元,剩余款项57000元没有支付,经她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世博公司支付她赔偿金57000元。被告世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李德连在世博公司工作中不慎受伤,后住院治疗,世博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2014年9月9日,李德连申请调解与世博公司的劳动争议,要求世博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解除与世博公司的劳动关系。当日,经江阴市华士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调解,李德连与世博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世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德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合计80000元;二、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待遇;三、李德连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且自愿承诺即使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款超出双方协议的数额,李德连对超出部分自愿放弃;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当事人双方不得就同一事实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申请要求;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世博公司至今仅支付了赔偿金23000元,尚余57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劳动争议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李德连与世博公司签订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世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赔偿金80000元的义务。李德连自认世博公司已支付23000元,系对世博公司的有利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李德连要求世博公司支付赔偿金余款5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世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次庭审,未提出相反意见及证据否定李德连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世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德连赔偿金5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李德连已预交),由江阴市世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李德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