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瑞民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华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瑞民,丰宁满族自治县华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宫瑞民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华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涿鹿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宫瑞民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华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丰宁满族自治县华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给宫瑞民36000.00元,此款双方当事人私下履行,申请执行人宫瑞民不再主张其他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冀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