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磊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530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翔,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磊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