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友文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文,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服刑中)。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1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陈友文与陈帮伟(另案处理)经预谋,事先准备了口罩、透明胶带纸、手套,并携带斧头、西瓜刀等,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阳湖名城别墅区61-2号,采用翻窗等手段攀爬入室,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并对其捆绑、封嘴,劫得人民币17000余元、总计价值人民币9195元的苹果4手机2只、苹果3手机1只及欧米茄手表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票等相关书证、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1、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陈友文与陈帮伟,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无锡市惠山区等地,采用爬窗等手段,入户盗窃2起,窃得价值人民币11639元的财物。分述如下:2、2011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陈友文与陈帮伟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御城xx幢甲单元xxxx室,采用前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家中总计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耐克运动鞋1双。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陈友文与陈帮伟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城上院xxx号,采用前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家中人民币5000元及总计价值人民币6039元的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1只、钻石戒指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被害人张某、孙某的陈述笔录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友文被判刑情况有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其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两罪均系共同犯罪,且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本案罪行尚未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友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友文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陈友文应数罪并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友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赔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陈友文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莲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