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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申请执行张军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张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张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故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东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智勇审判员  刘 靖审判员  赵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