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玉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7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玉某在经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长路直街10号无牌书店期间开展非法六合彩的赌博活动,接受他人对非法六合彩的投注并从中牟利。2016年2月2日,玉某共接受了宾子华等20多人次的投注。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玉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宾子华等人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投注收据;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玉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KADIO计算机1台、赌资人民币916元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涉案赌资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销毁。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玉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91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对扣押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KADIO计算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