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农民。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金河,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金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11时许,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肖辛庄村北侧鱼坑边,被告人高某甲和高某乙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高某甲用铁管和挂锁将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冀R×××××号奔驰牌轿车的前后风挡玻璃和左侧两个车门的玻璃砸碎,并造成车辆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划伤,后经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3717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砸车辆照片,物证铁管一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护,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高某甲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坦白;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做出赔偿;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彻底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11时许,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肖辛庄村北侧鱼坑边,被告人高某甲和其弟高某乙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高某甲用铁管和挂锁将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冀R×××××号奔驰牌轿车的前后风挡玻璃和左侧两个车门的玻璃砸碎,并造成车辆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划伤,后经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37176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高某乙全部经济损失37000元,得到被害人高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物铁管一根,价格鉴证结论书,车辆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辩护人辩护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高某甲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坦白;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害人做出赔偿;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彻底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彤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