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纪月龙与骆文敏、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月龙,骆文敏,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989号原告纪月龙。委托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文敏。被告宁波。原告纪月龙与被告骆文敏、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士军、周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月龙诉称,原告与被告骆文敏系亲戚关系,被告骆文敏、宁波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0日和2013年4月20日,被告骆文敏、��波及被告骆文刚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未约定利息,后经催要,骆文刚陆续向原告偿还了20万元,被告骆文敏、宁波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骆文敏、宁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和2013年4月26日,被告骆文敏、宁波及案外人骆文刚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分别如下:1“借条经借纪月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借款人:骆文敏宁波借款人:骆文刚2012.11.10。”2“借条经借纪月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骆文刚借款人:骆文敏宁波2013.4.26。”另查明,骆文刚已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骆文敏、宁波及案外人骆文刚向原告借款60万元,该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骆文刚已偿还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请求共同借款人骆文敏、宁波返还剩余借款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文敏、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纪月龙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纪月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0440元,由被告骆文敏、宁波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井西华审 判 员 吴 鹏代理审判员 侯书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方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