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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梁胜雄与李孔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雄,李孔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907号原告:梁胜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罗北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李孔要,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梁胜雄诉被告李孔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世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胜雄的委托代理人罗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孔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胜雄诉称:原告梁胜雄与被告李孔要是朋友关系,被告李孔要因做生意欠缺资金,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由被告李孔要签写《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梁胜雄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被告李孔要没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李孔要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被告也于借款当日签写了《借据》一份交原告收��。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梁胜雄与被告李孔要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孔要借款后,经原告催收后理应积极偿还借款,但其拒不偿还,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请求被告李孔要偿还借款2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孔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梁胜雄。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孔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汝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