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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佳与陈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陈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陈喜庆。本院在执行李佳申请执行陈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孙明杰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亚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