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佳与陈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陈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陈喜庆。本院在执行李佳申请执行陈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孙明杰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亚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