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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来于与龙朝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于,龙朝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130号原告李来于,男,1943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龙朝权,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冉春林,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于与被告龙朝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来于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交纳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来于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