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来于与龙朝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于,龙朝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130号原告李来于,男,1943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龙朝权,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冉春林,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于与被告龙朝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来于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交纳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来于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