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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144号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卫,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