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兰二喜非法杀害、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兰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兰二喜,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兰二喜非法杀害、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二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兰二喜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