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根乐与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乐,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72号原告王根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大留镇韩村。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文心西路100号(老汽车站西200米路南)。代表人靳俊然,系被告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良慧、张彦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乐与被告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中,被告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对涉案的名称为“吹膜机压花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331290.3)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俊河审判员 武守宪审判员 赵 雯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