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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冷水滩区农业局干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4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6年3月4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ME03**小型汽车从永州市第二中学往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方向行驶,途经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路交叉路口时,被当时正在执勤的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2mg/100m,为醉酒驾驶。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ME03**小型汽车从永州市第二中学往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方向行驶,途经凤凰路与梧桐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2mg/100m,为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向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史兰花线索,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将线索反映给衡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衡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于2016年4月7日协助将史兰花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被抽血检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成年;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归案;4、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5、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6、被告人陈某某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具有的法定及酌情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