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胡庆海与姜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海,姜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017号原告胡庆海。被告姜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海与被告姜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海撤回对被告姜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胡庆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学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