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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胡庆海与姜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海,姜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017号原告胡庆海。被告姜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海与被告姜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海撤回对被告姜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胡庆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学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