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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曾招金与陈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招金,陈治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213号原告:曾招金,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农民,住永丰县。被告:陈治安,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农民,住吉水县。原告曾招金与被告陈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曾招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招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招金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彭培发人民陪审员  周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