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统俊、肖晶与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俊,肖晶,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59号原告王统俊。原告肖晶。委托代理人王统俊,自然状况同上。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成、周涛,律师。原告王统俊、肖晶诉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统俊、被告宝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冬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统俊、肖晶诉称,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宝翔财富广场房屋一套。原告按约付清房款,被告应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能将房屋交付。被告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将宝翔财富广场第11号楼1-802室交付给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宝翔公司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购房款。导致被告延期交房的原因有2011年土方工程施工期间连云港创建卫生城市,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渣土运输,导致施工现场土方无法运输,影响项目进度约3个月。2012年初时任市委书记李强提出城市规划回头看行动,所有规划部门已批复的建设方案重新报审,被告也在其中,导致施工项目被迫缓建或停工,直接影响进度。2012年底被告项目进入主体外立面装修,接消防队通知,因市面使用的外墙面保温材料防火等级达不到要求禁止使用,具体使用何种材料代替,未有明确说法,直至2013年上半年才得以解决,因此影响项目进度4个月。在项目开展期间连云港市修建BRT项目,被告位于BRT主干道,建材无法按照进度进场,影响工程进度4个月。2011年冬天连云港遇寒冷天气,无法施工2个月,2013年夏遇极热天气,无法施工2个月,被告在上述影响下,导致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但公司已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已于2015年10月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另外因为公司当时一位负责人涉及到职务犯罪,使得所收的购房款没有及时用于公司运作,导致小区的配套设施以及建筑工程款没有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延期交房的一个因素,请法院核算违约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宝翔财富广场第11号楼1单元1-802室,房屋总价为657645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8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同日,原告王统俊(乙方)与案外人张煜(甲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30000元,借款仅限用于买房首付款的支付。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按月息15‰收取利息,若乙方在借款期限内还清,甲方免收利息。第一期还款日为2013年2月1日,还款金额30000元,第二期还款日为2013年8月30日,还款金额为100000元。协议还约定:1)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根据认购合约向宝翔公司缴纳所购房屋的首付款(首套房不低于总房款10%,二套房不低于总房款40%),剩余首付款由甲方借款垫付。2)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将所借款项返还给乙方,甲方仅承诺乙方所借款项将完全用于所购房屋的首付款。3)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进行还款。若至第二期还款日,乙方仍未还清甲方借款,甲方按乙方所欠金额的双倍收取乙方的罚金,甲方有权要求并通过宝翔公司拒绝交付乙方所购房屋,直至乙方还清所欠款项。4)在乙方未还清借款期间,若宝翔公司已完善各项手续并达到交房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并通过宝翔公司延期向乙方交房,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所欠款项。若宝翔公司延期交房,第二期还款日将顺延。5)乙方缴纳首付款所开具的发票由甲方保管,在乙方还清所借款项后,给予乙方。协议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宝翔公司在该协议的鉴证方处盖章。同日,被告宝翔公司向原告出具197645元的购房款发票,剩余购房款46万元原告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另查明,涉案房屋至今未经验收备案。原告自述已偿还借款3万元,尚余10万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借款协议、抵押贷款合同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涉案房屋至今未通过验收备案,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张煜、宝翔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未还清借款的,张煜有权通过宝翔公司延迟交房或拒绝交房,现原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宝翔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统俊、肖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统俊、肖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冉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