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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炳忠与闫学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炳忠,闫学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324号原告贾炳忠,男,193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闫学习,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审理贾炳忠与被告闫学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炳忠以诉讼主体不符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炳忠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贾炳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栋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