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斌与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斌,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793号原告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注册号500106000112796。法定代表人刘虹余,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斌,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李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法定代表人代德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冰,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斌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峻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斌共同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