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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乔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乔某某自愿提供担保,于2016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