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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金英与谢彩虹、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英,谢彩虹,张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民初533号原告孙金英,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白银。被告谢彩虹,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张红军,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原告孙金英与被告谢彩虹、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英的委托代理人李白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彩虹、张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因为谢彩虹和张红军是夫妻,我才同意借给他肆万贰仟元整做生意,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就是这样,他两个人给我写下字据以及承担月2%的利息,在借款到期后,我向她两人要钱,被告以种种理由,借款不予归还,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肆万贰仟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当时说承担月2%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证明原告主张成立。二被告未出庭答辩,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系自行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视为其对原告举证未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故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8日被告谢彩虹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4月28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违约,被告自愿承担月2%的利息,由张红军担保,约定:不管借款人出现任何原因的不还款现象,担保人自愿承担谢彩虹此条42000元全部数额,并保证到期如数还清,绝不拖欠。后经双方同意,将还款日期改为2015年4月28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案原告和被告谢彩虹存在42000元的借款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彩虹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对借款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彩虹承担月2%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张红军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彩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金英借款42000元;二、被告谢彩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孙金英借款42000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张红军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建      全审 判 员 张      海      滨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菊      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6)豫0823民初533号(2016)豫08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