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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雪军与郑国忠、林勇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军,郑国忠,林勇,魏义,戴国君,刘雪燕,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121号原告:朱雪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真杰,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忠,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告:林勇,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告:魏义,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告:戴国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告:刘雪燕,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告: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军与被告郑国忠、林勇、魏义、戴国君、刘雪燕、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军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凌云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人民陪审员  周盈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