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陶玉翠与被告邵忠放、刘春红、王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翠,邵忠放,刘春红,王宝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60-2号原告陶玉翠,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邵忠放(曾用名邵放),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刘春红,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王宝凯,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翠与被告邵忠放、刘春红、王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宝凯所有的瑞象重工ZL18型小型装载机一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雷沃拖拉机一台(保全标的额1.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宝凯所有的瑞象重工ZL18型小型装载机一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雷沃拖拉机一台(保全标的额1.5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告王宝凯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克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