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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明桦街东林旅店与王彤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明华街东林旅店,王彤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947号原告:桦甸市明华街东林旅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于学清,女,1972年8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维忠(系原告工作人员),男,1968年6月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彤宇,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明桦街东林旅店(以下简称“东林旅店”)诉被告王彤宇旅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2016年5月9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明桦街东林旅店经营者于学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维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彤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林旅店诉称:于学清和李维忠共同经营东林旅店,李维忠在本家同辈人中排行第八,熟人都称他为“老八”。王彤宇(于学清为了记录方便,将王彤宇的名字在赊帐清单中写为同音字“王同雨”)是旅店的常客,于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29日在东林旅店入住期间,拖欠住宿费、副食和日用品费等合计3977元。王彤宇于2014年6月9日和6月18日分别给付了东林旅店500元,尚欠2977元。2015年9月9日,王彤宇向于学清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是“欠老八住宿费3000元整”。后经其多次索要未果。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王彤宇给付东林旅店住宿费3000元。王彤宇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王彤宇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老八”住宿费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欠条一份、记帐清单四份。本院认为:王彤宇和东林旅店之间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东林旅店履行了按住宿收费标准为王彤宇提供住宿房间及与住宿相关的附属服务(有偿提供日用品等)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王彤宇未履行及时结算住宿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结合欠条内容,且王彤宇未出庭,属于放弃了质证权和抗辩权,故东林旅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彤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明华街东林旅店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彤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