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韩增森与黄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森,黄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143号原告:韩增森。被告:黄永祥。原告韩增森为与被告黄永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黄永祥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增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9月14日,被告黄永祥向原告韩增森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永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增森借款8000元及利息(按本金8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永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