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郝向东与胡晨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向东,胡晨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243号原告郝向东,男,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胡晨晨,男,汉族,1999年9月4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法定监护人胡东红(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法定监护人曹翠平(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向东诉被告胡晨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原被告之间达成赔付协议,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纠纷。原告郝向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向东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