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恒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陈山贤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恒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陈山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73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涟水县恒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冯王村308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山贤被执行人陈山贤,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涟水县恒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玉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