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广明赌博罪2016刑初58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5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个体户,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佘淡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3月1日,被告人冯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沙洛新村305号地下一间无牌发廊内,接受他人现金投注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从中收取提成。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在上址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分别接受28人投注的单据共28张、赌资人民币384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收据、赌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黄某、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冯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8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萌梁绮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