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朱平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催25号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29334R。法定代表人:朱平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刚,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692492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越沪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清市时金铸造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招财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人民陪审员 赵春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梦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