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执字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振鹏、张莉莉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1执字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被执行人:申振鹏、张莉莉王海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1421民初9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们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6)豫1421民初900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