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立发与庆城县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发,庆城县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318号原告吴立发。被告庆城县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发诉被告庆城县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发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4462元,由原告吴立发承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