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480号原告:王某某,满族,农民。被告:李某某,���,蒙古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现年8岁。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出庭未予答辩。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出示如下证据:1、结婚证1枚,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镇赉县建平乡平保村村民委员会、镇赉县建平乡后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年前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因被告未出庭质证���故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现根据确认的相关证据,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王某1。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3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年前外出打工��今无法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具备上述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离婚后自行抚育子女,对此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男孩王某1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