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计雪诉周建维吴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雪,周建维,吴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民初206号原告李计雪,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告周建维,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告吴园园,女,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系周建维妻子。原告李计雪与被告周建维、吴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计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维、吴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计雪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购置材料,价款为4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人民币及同期银行的4倍利息。被告周建维、吴园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周建维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建维因经营广告装潢部多次向原告购置材料,价款共计4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周建维于2015年2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但拖延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周建维与被告吴园园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建维、吴园园共同偿还欠款。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建维应当归还原告40000元欠款,因此欠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周建维、吴园园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维、吴园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计雪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李计雪已预交,由被告周建维、吴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国代理审判员 赵建松人民陪审员 许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