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林甘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916号罪犯林甘成,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厦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甘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甘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甘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甘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