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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跃群、韩长武与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群,韩长武,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1-2号原告:陈跃群,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韩长武,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治权,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孙在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平,安庆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峰,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在安庆农村商业银行龙狮桥支行xxx的冻结。经本院审核,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庆农村商业银行龙狮桥支行账户xxx中5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