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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俐与田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田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757号原告王俐,男,汉族,1986年0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波,男,汉族,1973年0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俐诉被告田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建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俐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