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俐与田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田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757号原告王俐,男,汉族,1986年0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波,男,汉族,1973年0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俐诉被告田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建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俐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