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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贤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贤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708号罪犯李贤荣,男,193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贤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1年9月22日经湖南省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3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贤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为老年犯,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现累计考核分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李贤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为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可予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贤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纬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