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民初666号原告: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李增清。委托代理人:杨贱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巫松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增清、杨贱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在外打工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乐昌市梅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现已成年在外打工。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久,双方就矛盾重重,争吵不休,结婚后双方无固定收入来源,被告方一直在外打工为生,原告在家操持家务,原告对家庭可以任劳任怨,但是被告却经常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给原告任何一点自由的空间,原告在家里没有一点地位,原告不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不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夫妻间的彼此积怨,无法沟通,致本淡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l5年已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l5年9月28日作出了【(20l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但自贵院判决以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改进,反而更进一步恶化,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告仍只身在外打工维持自己的生活来源,双方的子女也在外打工,被告一个人生活在家里,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沟通交流,也没有生活在一起,也未碰过面,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了。夫妻双方没有其它共同财产,也没有其它共同债务。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双方不能协商离婚,被告也根本不愿意与原告协商离婚的事宜,原告现已死心不想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一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诉请。被告杨某辩称:一、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我与被答辩人于1994年打工时相识、恋爱,经过较长时间的交往后双方建立了真挚的感情,1995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为搞好生活而努力,我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持家,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共同建起了一栋钢筋混凝土的房子,生活是越来越好了。2012年原告开始外出做事,可能是受到外面一些人及社会的影响,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造成对答辩人的看法也发生转变,因此被答辩人于2015年向乐昌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经审理,法院认为我们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事实是原告与被告确实没有什么大矛盾,所以判决被答辩人与我不准离婚。之后被答辩人在家与我住过一段时间,并给了小孩500元,这也说明双方关系有好转,后来原告说还要继续去外面打工,为了搞好家庭生活去打工也正常,我也同意原告去打工,说明我们夫妻间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继续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以前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对被答辩人及孩子进行关心及照顾。我作为丈夫及父亲,也希望能与妻子与孩子能朝夕相处,但是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为了生活,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为之,一个原告正确理解。我与被答辩人出现感情危机后,如今我也在尽最大的努力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女,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改掉自己的坏脾气。我一直对我们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现在儿女都已经成年,很快就结婚,我们也就可以享天伦之乐了,因此,恳请原告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现在也在尽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巫某与被告杨某于1994年双方在外打工时相互认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小孩和老人,双方感情尚可,亦未发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平常因被告脾气不好,也有过一些矛盾,但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太大的影响。2012年间,因大坪头搞水利工程,有外来包工队做工程。原告亦被雇到工地做工,而与外来做工程的人员发生一些过密交往,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由于出现感情不和,原告也经常外出称其出外打工。从被告提交的一份2014年3月7日经乐昌市五山镇综治委调解的协议书反映,当时原告出去后,在五山镇文书村委会湛家组湛某某家里逗留过(此人原在大坪水利工地做过事)。并且当日被告在该处将原告接回家里,因此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被告在接回原告到家后,却将原告关锁在家里,不让原告外出,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后原告又于同年3月29日再次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没有回过家,与被告共同生活过。2015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本案审理期间,经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主张,而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并表示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可以原谅原告之前的行为。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二十年的共同生活当中,夫妻之间也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并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应当讲家庭和睦。只因近两年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有过一些暧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在本案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再挽留原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维护家庭的完整,且愿意原谅原告有过的一些不当的行为,表明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也希望原告能珍惜双方的感情,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巫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松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金秀第6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