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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广军与魏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军,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军,农民。被执行人魏涛,居民,××。张广军诉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沛魏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广军157069元。二、驳回原告张广军对被告魏广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的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1元,由被告魏涛负担。”因被执行人魏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广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涛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其房地产、土地和车辆,无登记信息;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系沛县五段神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涛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15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