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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熙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于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熙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于春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81号原告赵熙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洲,文登张家产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4-22号。代表人马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伟,该单位职工。被告于春晓,工人。赵熙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于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熙卿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洲,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伟,被告于春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熙卿诉称,2015年9月12日8时45分,被告于春晓驾驶鲁K×××××号轿车在204省道46KM+400M处,将原告碰伤,致原告多发性肋骨骨折并上肺挫伤、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及多处骨折等伤,住院治疗47天。被告于春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需一人护理9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鲁K×××××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625.7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护理费10350元、交通费243元、残疾赔偿金130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83088.9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辩称,鲁K×××××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被告于春晓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鲁K×××××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同意赔偿原告鉴定费21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8时45分,被告于春晓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4省道46KM+400M处,小型轿车左侧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原告赵熙卿相刮撞,造成原告赵熙卿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春晓因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熙卿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被送至文登市立医院诊治,经诊断为:1.脑挫裂伤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创伤性硬膜下血肿,3.左颞骨骨折并乳突积血,4.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5.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双肺挫伤,6.右肱骨骨折,7.右跖骨骨折,8.右趾骨骨折,9.高血压病,入院后营养脑细胞,改善脑功能对症处理,行右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住院治疗47天,花销医疗费41841.78元,住院期间由鲁凯护理。2015年12月14日,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委托,对其伤残等级和护理等事项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赵熙卿脑脊液鼻漏符合十级伤残;肋骨骨折符合九级伤残。2、赵熙卿误工时间270日,伤后需1人护理90日。3、后续治疗费8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同时查明,鲁K×××××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又查明,原告提交威海市文登区晟鑫金属材料经销处工资表证实其护理人鲁凯2015年6-8月工资均为3450元。庭审中,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认可交通费243元,被告于春晓同意赔偿原告鉴定费2100元。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意见书,晟鑫金属材料经销处工资表、证明、营业执照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主张41625.78元,不超过实际花销,予以支持。2、后续治疗费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47天)。4、护理费10350元(3450元×3个月)。5、交通费243元。6、残疾赔偿金13070.2元(11882元×5年×22%)。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其主张3000元,数额合理,予以支持。8、鉴定费2100元。以上共计83088.9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文登支公司已垫付的1万元,应予兑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熙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350元、交通费243元、残疾赔偿金130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6663.2元,兑除已支付的1万元后,余款26663.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熙卿医疗费31625.78元(41625.78-10000)、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共计44325.78元。以上一、二项,共计70988.9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于春晓赔偿原告赵熙卿鉴定费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负担1575元,由被告于春晓负担25元,由原告赵熙卿负担2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时述忠人民陪审员  王安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