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云成与被执行人白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云成,白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步云成,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白彦章,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步云成与被执行人白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调解书。白彦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步云成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4.04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