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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齐刚与被执行人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齐刚,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黄齐刚,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毛亮,男,汉族,27岁左右,承包头,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黄齐刚与被执行人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齐刚与被执行人毛亮于2016年3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和解协议无疑义,被执行人毛亮已履行6000元案款,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书记员  李红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