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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XX与刘金锋、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金锋,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金锋。被执行人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金锋、无棣盛旺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已执行4311元,未执行235689元,经查,被执行人无棣盛旺饲料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已另案拍卖完毕,等待分配,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