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方祥禄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45号罪犯方祥禄。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祥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方祥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方祥禄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祥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9.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5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社区矫正部门新化县司法局对罪犯方祥禄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祥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祥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