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超与被告董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59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