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米凤兰与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凤兰,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凤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付长清在候长敏处的存款(债权)贰拾伍万元整(25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