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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米凤兰与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凤兰,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凤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付长清在候长敏处的存款(债权)贰拾伍万元整(25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