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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坤与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民初3477号原告李某。被告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委托代理人蔡大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志勇(特别授权)。原告李某与被告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义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大庆、朱志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宁市东后营棚户区改造(东方美郡)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被告延期交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274元,【从2015年8月1日(应当交房之日)至2016年1月20日(实际交房之日)止,共计7274元】。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与事实不符。在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等群发了上房通知,原告本应接到上房通知后及时上房。因此,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期限应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原告至今仍欠储藏室款1万元。因此,原告在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上,也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从合同第6页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其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2、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收款发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款凭证各1份,上述收款发票证明原告已将全部房款交付被告。3、短信通知单,证明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房。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某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在2015年1月15日通知原告,对涉案房屋定于2016年1月20日正式上房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济宁市东后营棚户区改造(东方美郡)第2号住宅楼01单元8层01-080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358332元,并约定2015年7月31日前,被告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主房价款共计358332元。现涉案房屋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给原告使用,属逾期交付,构成违约。原、被告因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被告支付违约金7274元,【从2015年8月1日(应当交房之日)至2016年1月20日(实际交房之日)止,共计7274元】。本院认为,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本案中,被告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未购买储藏室,有权拒绝交付涉案房屋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因延迟交付房屋产生的违约金6091.65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共计170天,358332元×170天×日万分之一)。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